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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理和保护灵寿烈士纪念设施
9例典型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 基本案情
抗日战争期间,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是晋察冀边境政府、边境银行、抗日大学第二分行等机关的驻地。该县有35个英雄烈士纪念设施,503个散葬烈士墓,分布在15个乡镇的田野甚至村委会的院子里。由于长期忽视管理和保护,纪念设施纪念碑污染严重,纪念碑模糊,周边私人建筑等问题突出。
■ 调查督促履职
2020年6月,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辖区内多处烈士纪念设施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和人为破坏,成立专案组,7月10日立案调查。
为全面掌握全县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相关数据和管理现状,专案组花了15天时间走访核实了全县15个乡镇的35个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503个散葬烈士墓。发现31个纪念设施没有规定保护范围,29个纪念碑污染严重,3个纪念碑丢失。大部分散葬烈士墓因长期忽视管理而受到严重损坏,无人扫墓。
针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灵寿县检察院向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府报告了《关于灵寿县英雄纪念设施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提出了红色资源整合、烈士陵园筹建、集中统一管理的建议。
灵寿县检察院在与主管行政部门灵寿县退伍军人事务局沟通后,于2020年9月29日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一是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丢失、不完整、污染、模糊的烈士纪念设施;二是划定保护范围,整改占用、占用烈士纪念设施;三是加强管理保护,清理烈士纪念设施周围的杂物、杂草和垃圾,恢复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庄严的环境。
2020年11月30日,灵寿县退伍军人事务局书面回复,已按检察建议整改。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启动烈士陵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将分散的烈士纪念设施迁入集中管理和保护。
2020年12月,灵寿县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跟踪监督,发现部分问题未完全整改,筹建的烈士陵园也因资金问题停工。2021年2月4日,灵寿县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法院审理期间,灵寿县检察院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的要求,积极领导县退伍军人事务局、县文物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局等部门,按照搬迁、集中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搬迁计划,协调解决搬迁中遇到的问题。在各方的积极合作下,烈士陵园项目顺利恢复。
截至出版,灵寿县烈士陵园已完成90%的工程,根据搬迁计划,已有26个烈士纪念设施迁入烈士陵园进行集中管理和保护。随后,散葬烈士墓也将陆续迁入。2021年8月25日,灵寿县检察院依法撤回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