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子楣三-级电
离婚时如何主张家务补偿(律师信箱)
图片来自网络
尹律师:
自从我最好的朋友陈姐嫁给丈夫后,她放弃了工作,照顾家庭,抚养孩子,照顾公婆的日常生活。现在他们的关系破裂了,打算离婚。陈姐姐犹豫了,因为她已经把精力放在家里这么多年了,与社会脱节了。离婚后,没有直接的经济来源,她的生活可能会面临困难。我听说《民法典》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在这种情况下,陈姐姐应该如何主张家务补偿?
辽宁读者
夏女士:夏女士:
您好!谢谢你的关注。《民法典》确实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其立法的初衷是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于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合理给予经济补偿也是维护婚姻中弱势一方权益的有效途径,确认其在婚姻中具有相同的人格、经济和家庭地位。
如果你的陈述是真的,陈姐姐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她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家务补偿。
█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措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规定,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1)表现形式: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对方工作等;(2)更多的义务,即比较;(3)补偿,补偿的字面含义与补偿相似,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差异,补偿是补充,一般少于相应金额,补偿是惩罚性的,一般相当于或多于相应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家务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创设”,原《婚姻法》中对此早有规定,《民法典》只是去掉了前提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原《婚姻法》中家务补偿制度适用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民法典》取消了这一前提,扩大了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的具体办法。
█ 离婚家务补偿应遵循的标准
家务补偿制度是一种独立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独立制度。《民法典》的立法初衷是综合考虑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创造的独立价值有限,并给予一定的认可和补偿,但初衷不是让家务劳动者获得更高的财产价值。
家务劳动更多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价值,每个家庭都有一本难读的经典。虽然《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不能使用统一的标准来适用和衡量,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结合每个家庭的特殊表现,从共同生活时间、整体收入、工作能力、整体劳动负担等因素综合确定。
█家务补偿制度的核心在于补偿
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承担更多的家务,为另一方有更多的精力从事职业劳动,获得经济效益,导致自身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当婚姻关系难以维持时,应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然而,家务补偿制度的核心是补偿,这是对家务劳动社会价值的肯定。目的是希望夫妻双方都能积极承担家庭责任,不要扭曲理解为赚钱的法律工具。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