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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6日在广州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广东是现代民主革命的源泉和先驱,是中国最长、最完整、最完整的革命遗址之一。自1840年以来,广东出现了大量的革命英雄和爱国者,留下了丰富的革命文化遗产;广东也是当代改革开放的先驱,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代表性建筑和纪念设施充分见证了改革开放的发展。
为完善革命遗址救援保护,本条例规定,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保护。
为明确原状保护的有关要求,本条例规定,革命遗址的维护、维修和保护设施建设应遵循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历史特征、避免过度干预的原则,不得损坏或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同时,该规定指出,建设项目的选址应考虑革命遗址的保护需要。因特殊情况不可避免的,应当保护革命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确保革命遗址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破坏其历史特征。
《条例》还规定,革命遗址的使用应适应革命的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禁止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歪曲、丑化、亵渎、否认与革命遗址有关的英雄烈士事迹、历史事件和精神文化。
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公安管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违法行为,对革命遗址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完成时间)